采访嘉宾
王灿发教授 中国环保维权第一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主任、北京市人大代表
马军 阳宗海污染事件中锦业公司的代理人、我省知名律师
李一方 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项目主任
陈永松 云南本土NGO“云南生态网络”主任
回顾
2008年底,昆明市中院、玉溪市中院相继挂牌成立环境保护审判庭,玉溪市澄江县法院、通海县法院也成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同时,大理中院、玉溪市红塔区法院、江川县法院、华宁县法院的环境审判庭正在审批当中。
“环境是地球慈祥的母亲,司法是人类社会严肃的父亲。环境和司法,看似不相关的两种要素共同构成了这个世界的生命。当儿女把母亲逼得不再慈祥的时候,父亲不得不更加严厉。”这是一位环境法学专家的比喻。
阳宗海砷污染事件、滇池蓝藻爆发,云南屡发的环境污染事件为社会敲响了警钟。继昆明中院、玉溪中院相继成立环保法庭后,昨日,云南省高院通报,欲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环保公益诉讼制度。制度推行后,将陆续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建立环保法庭。据悉,这项制度在国外早有实践,国内处于初探阶段。我省法院推广这项制度,意味着走在了全国司法界的前列。
会上,法院出台一个讨论稿,由社会各界进行讨论,在此基础上将形成固定的文件。法院讨论稿中对我省推行环保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受理费用、裁判方式、环保法庭的受案管辖范围等作了初步规定。在此基础上,记者采访了部分专家、学者、律师、环保人士,看看他们会提出什么样的意见。
关键词 诉讼主体
限于检察院和环保团体?
讨论稿诉讼主体限定除自然人和政府行政机关,仅限于检察机关与环保团体。环保团体是指我国境内经依法登记以环保为目的的社会公益性性质的社会团体。理由是:环保公益诉讼制度本身就是司法对行政执法的补充。在环境公益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可能成为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被告,一方面其在环境污染问题中的举证与损失评估等问题中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其亦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因此不宜将其列为环保公益诉讼的原告。此外,在现阶段公民个人不能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符合我国的国情,自然人作为原告在举证能力上处于劣势,特别是从防止诉权滥用角度出发也决定了不宜将自然人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
王灿发个人能力太弱,暂时不考虑他们作主体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就怕检察机关像部分行政机关一样,因种种原因不充分行使给予的权利,使制度流于形式。由于现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况很严重,希望检察机关多提些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可以少涉及一些。
李一方欢迎把环保团体纳入诉讼主体范畴。环保NGO有很多专业人才,他们可以在环保诉讼中起到更关键的作用,希望能将公民个人纳入进来。在美国,一个小的环保公益诉讼费,最低也要10万元人民币,而要完成整个调查取证过程,常需要近十年的时间,更别说中国。所以,只要公民愿意提起诉讼就应该鼓励。
马军应该拓宽诉讼主体,排除个人是不恰当的,只要是利益受害者,或者关心环保的各界人士、组织,都可以作原告。代理阳宗海砷污染案件我深有感触,不但环保法庭的法官要具备过硬的专业素质,而且要让环保专业人员正确、充分的发挥其作用,这非常重要。建议我省建立环保方面的专家库。国内的知名专家,经本人同意后,都可以纳入。以后遇到类似案件的时候,随机抽取专家,既保证了专业性,又保障了程序上的公正性。
陈永松社会组织相对中立,做起事来不像政府有各种复杂关系。但平时司法部门与环保团体的沟通太少,如果建立这项制度,就更应该加强沟通。
关键词 裁判方式
可以判其去种树?
讨论稿按现有法律,环保公益诉讼裁判方式应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但因为环保公益诉讼主体为检察院和公益性社会团体,他们能否获得赔偿金?如果判决赔偿损失,所获得的赔偿金如何使用,由什么主体使用都会成为问题。讨论稿采取的是比较折中的办法,首先明确应慎重采取赔偿金的裁判方式;其次,法院应积极与相关部门共同探索公益资金或者公益基金制度,创建环保公益诉讼赔偿金使用机制,以推进环保公益诉讼。
王灿发赔偿损失是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加大惩罚力度,但应该妥善处理赔偿金,主要用来恢复生态环境。此外,可以细化裁判方式。比如像俄罗斯,一个人开荒毁林,法院会判他去山上种树,这其实就是“恢复原状”的细化,我们可以多作一些这方面的尝试。
马军赔偿金可以用于治污。赞同公益基金制度,但它涉及到很多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地方法院是没有司法解释权的。最好由法院向省人大提交一个议案,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这项制度。
关键词 受理费用
受理案件是否该免费?
讨论稿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不应收取案件受理费用。至于环保团体提起的公益诉讼是否依法收取诉讼费用?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收取,目的是避免诉权的滥用,在实际操作中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予以减免;另一种意见则认为,鉴于在环保公益诉讼中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检察机关不收,环保团体也不应收,以避免不平等。法院认为第二种意见更为合理。
王灿发对于原告,为了防止滥诉,应该收取,但考虑到公益性,应该适当减免(在排除恶意诉讼的前提下)。当然,原告胜诉的情况下,应该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李一方环境公益诉讼应该得到鼓励。NGO取证时的检测、鉴定费用,希望由被告分担一些。现在社会上那么多检测、鉴定机构,哪些被法院认可哪些不认可,司法部门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希望能出台这方面的规范。
马军既然是公益诉讼,为了公共利益,对原告就不应该收费。按照诉讼责任原则,被告输了官司就应该交诉讼费。
关键词受案范围
不受理资源类案件?
讨论稿环保案件包含涉及生态环境、生活环境保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包括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但不应包含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资源类案件,资源类案件的性质并不包括环境保护内容。
王灿发 虽然面稍窄了些,但一开始可以这样规定,资源案件可以到以后再慢慢涉及。
马军 有些资源类案件与生态环境紧密相连,因此资源类案件不能完全排除。
关键词 管辖范围
哪些法院该设环保法庭?
讨论稿有意见认为集中管辖打破了法定管辖的规定,不具有法律依据。同时会给当事人造成诉讼成本的增加。但有意见认为,案件应当在州市内集中管辖,否则会导致案件较分散,多寡不均,不利于案件的专业性和环保联动机制的开展,很多基层法院难以建立“环境保护审判庭(合议庭)”。讨论稿认为,案件集中管辖和分散管辖各有利弊。因此,在既有利于案件管辖,又尊重现有模式的前提下,中级法院对案件可以指定管辖。经省高院批准,可以合理确定集中管辖。
王灿发倾向于集中管辖。目前我国的环保诉讼案件还不多,在限定主体的情况下会更少。如果每个法院都设立环保法庭,案源没法保证,机构也会闲置。
李一方集中管辖更好些,可以解决跨区域污染的问题。要是分散管辖,会出现管辖权交叉、处理能力削弱的情况。
马军要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确认管辖原则。比如在环境保护问题多发地,就该设立环保法庭;而在经济、工业发展滞后的地方,暂时不设环保法庭。